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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農藥管理條例》,任何農藥產品都不得超出農藥登記批準的使用范圍。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表1 國家禁用和限用的農藥名單(66種)
農藥 名稱 |
禁/限用 范圍 |
備注 |
農業部 公告 |
氟苯蟲酰胺 |
水稻作物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
涕滅威 |
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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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內吸磷 |
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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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滅線磷 |
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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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氯唑磷 |
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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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硫環磷 |
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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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乙酰甲胺磷 |
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 |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單劑、復配制劑) |
農業部公告第2552號 |
樂果 |
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 |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單劑、復配制劑) |
農業部公告第2552號 |
丁硫克百威 |
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 |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單劑、復配制劑) |
農業部公告第2552號 |
三唑磷 |
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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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
毒死蜱 |
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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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
硫丹 |
蘋果樹、茶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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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農業 |
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銷含硫丹產品的農藥登記證;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產品在農業上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5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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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螟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蠅毒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特丁硫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砷類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殺蟲脒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鉛類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氯磺隆 |
農業 |
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包括原藥、單劑和復配制劑) |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
六六六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硫線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磷化鋅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磷化鎂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磷化鋁(規范包裝的產品除外) |
農業 |
① 規范包裝:磷化鋁農藥產品應當采用內外雙層包裝。外包裝應具有良好密閉性,防水防潮防氣體外泄。內包裝應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內、外包裝均應標注高毒標識及“人畜居住場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項。②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銷售、使用其他包裝的磷化鋁產品 |
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
磷化鈣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磷胺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久效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甲基硫環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甲基對硫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甲磺隆 |
農業 |
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包括原藥、單劑和復配制劑);保留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
甲胺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汞制劑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甘氟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福美胂 |
農業 |
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
福美甲胂 |
農業 |
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
氟乙酰胺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氟乙酸鈉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二溴乙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二溴氯丙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對硫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毒鼠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毒鼠硅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毒殺芬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地蟲硫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敵枯雙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狄氏劑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滴滴涕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除草醚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草甘膦混配水劑(草甘膦含量低于30%) |
農業 |
2012年8月31日前生產的,在其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可以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744號 |
苯線磷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百草枯水劑 |
農業 |
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745號 |
胺苯磺隆 |
農業 |
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包括原藥、單劑和復配制劑) |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
艾氏劑 |
農業 |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
農農發〔2010〕2號 |
丁酰肼(比久) |
花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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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滅多威 |
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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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水胺硫磷 |
柑橘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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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殺撲磷 |
柑橘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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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第2289號 |
克百威 |
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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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甘蔗作物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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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異柳磷 |
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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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甘蔗作物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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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拌磷 |
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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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甘蔗作物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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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樂果 |
甘藍、柑橘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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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氟蟲腈 |
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 |
禁止在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的其他方面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1157號 |
溴甲烷 |
草莓、黃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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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方面 |
登記使用范圍和施用方法變更為土壤熏蒸,撤銷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記;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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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
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含溴甲烷產品的農藥登記使用范圍變更為“檢疫熏蒸處理”,禁止含溴甲烷產品在農業上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5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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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苦 |
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方面 |
登記使用范圍和施用方法變更為土壤熏蒸,撤銷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記;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289號 |
三氯殺螨醇 |
茶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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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農業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
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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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戊菊酯 |
茶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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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農發〔2010〕2號 |
表2 其他3種采取管理措施的農藥名單
農藥 名稱 |
管理措施 |
農業部 公告 |
2,4-滴丁酯 |
不再受理、批準2,4-滴丁酯(包括原藥、母藥、單劑、復配制劑)的田間試驗和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其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保留原藥生產企業該產品的境外使用登記,原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
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
百草枯 |
不再受理、批準百草枯的田間試驗、登記申請,不再受理、批準其境內使用的續展登記申請。保留母藥生產企業該產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記,母藥生產企業可在續展登記時申請將現有登記變更為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記 |
農業部公告第2445號 |
八氯二丙醚 |
撤銷已經批準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醚的農藥產品登記;不得銷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農藥產品 |
農業部公告第747號 |
表3 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
限制規定 |
農業部公告 |
列入本名錄的32種農藥,標簽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 |
農業部公告第2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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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種限制使用農藥為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磷化鋁、硫丹、氯化苦、滅多威、滅線磷、水胺硫磷、涕滅威、溴甲烷、氧樂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靈、敵鼠鈉鹽、殺鼠靈、殺鼠醚、溴敵隆、溴鼠靈、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蟲酰胺、氟蟲腈、樂果、氰戊菊酯、三氯殺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前22種農藥實行定點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