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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國家要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而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是農藥經營者身份合法化、經營合法化的第一步。2018年8月1日將會是全國農資零售商的重要時間點,為什么這么說?
因為所有農藥經營者必須在2018年8月1日前達到規定的農藥經營許可條件,并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8月1日后,沒有許可證進行農藥售賣將屬于違法經營,將被淘汰出整個農資銷售領域。
就在今年4月份
北京市農業局核發了
全市第一張農藥經營許可證
那么該如何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呢?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除經營衛生用農藥外,農藥經營者需要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成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2、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3、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報:
1、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遠見2份;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3、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復印件2份(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需提供經營人員2年以上從事農藥、植保、農學相關工作情況說明原件2份);
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原件2份;
5、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明顯標識限制使用農藥的銷售專柜(非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等清單及照片原件2份;
6、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7、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原件2份,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電子文檔。
二、設立分支機構的(設立限制使用農藥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管理規定),還需提供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分支機構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復印件2份,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原件2份。
三、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減少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一下資料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
1、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原件2份,
2、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2份,
3、變更內容的說明及相關材料原件2份。
四、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可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農藥經營許可延續申請表原件2份,
2、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2份,
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包括經營人員、經營場所或倉儲場所面積變化及合法經營情況等原件2份。